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作者:腿长一米八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技术创新与商业利益交织并行,与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征。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错综复杂,既存在传统的市场份额争夺,又出现了数据垄断、流量劫持等新型竞争形态。面对这些挑战,法律界需要重新审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构建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竞争规则。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在于开放性、共享性和平台化,这种特性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潜在的竞争风险。在实践中,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尤为突出:

(一)插件干扰与功能替代

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某某助手”的软件插件,该插件能够嵌入到竞争对手的产品界面中,通过替换或遮蔽原有功能按钮的方式,引导用户使用自家产品。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已建立的市场成果进行搭便车式的利用,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损害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图1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图1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此类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数据爬取与不正当获取

以“某智能平台”为例,该平台依托强大的数据采集能力,未经授权大量抓取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企业能够获取大量商业情报,以此获得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市场信息的扭曲。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图2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图2

在司法判决中,法院认为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爬取,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商业利益。

(三)平台封禁与强制二选一

作为行业领先的电子商务平台,“某购物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平台封禁”的策略,即禁止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这种行为的本质是通过限制交易自由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谋取市场优势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此类协议被认定为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纵向垄断协议。法院判决要求该平台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

面对日益复杂的互联网竞争环境,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需要采取更加灵活和创新的手段来应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是几点值得探索的规制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鉴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条款制定于传统经济时代,在适用性上存在明显不足,应当启动法律修订工作。重点包括:

明确数据、算法等新兴要素的法律属性;

设定更加清晰的技术垄断认定标准;

增加针对平台经济的专门规制条款。

(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害、罚款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边界,既要保护创新积极性,又要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幌子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明确市场竞争红线。

(四)推动行业自律建设

鼓励互联网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制定自律公约,约定非攻讦性竞争条款。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将部分争议在诉前阶段化解。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多元。如何平衡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关系,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方面,应当继续深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准确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律;要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在本土化过程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规制路径。

构建良性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环境,既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也需要企业自律、消费者监督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只有实现规范与创新的动态平衡,才能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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