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法条修改:从《民法典》视角看权利边界与网络侵权应对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肖像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形象更容易被传播、修改甚至滥用,这使得肖像权的边界与保护机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订,旨在适应背景下的权利保护需求。
从肖像权的基本概念出发,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讨肖像权法条修改的核心内容及其法律意义。文章还将分析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肖像权的概念与法律保护基础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形象的专有权,包括对自己面部特征、姿态、表情等视觉表达形式的支配权。《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这一规定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在传统法律框架下,肖像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构成侵权;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数字化时代,肖像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下,未经授权传播他人照片、视频片段等行为屡见不鲜,且往往难以追查侵权主体。
肖像权法条修改:从《民法典》视角看权利边界与网络侵权应对 图1
《民法典》对肖像权规定的修订与解读
相较于之前的法律,《民法典》在肖像权保护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
1. 扩展肖像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物质载体上或者数字环境下表现的特定自然人形象。”这一规定明确将数字化环境下的肖像纳入保护范围,体现了对网络时代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关注。
2. 强化对肖像权滥用的规制
《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对肖像权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新增了“除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等活动外,使用他人肖像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的规定(千零二十条),为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3. 突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
针对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被滥用的现象,《民法典》特别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根据千一百六十四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也要求平台方加强内容审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肖像权侵害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网络环境下,一张照片或一段视频可以在几小时内传遍全球,这使得肖像权人难以控制其形象的扩散范围。
2. 侵权形式隐蔽性增强
利用AI技术对他人肖像进行深度伪造(Deepfake)的行为日益增多。这种技术可以轻易生成真的虚假图像或视频,严重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权利边界模糊
公众人物因其职业性质,往往需要在公共领域中暴露自己的形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肖像权可以被随意使用。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个人权益,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应对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侵权的法律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立法完善
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AI技术滥用的责任认定标准,加强对深度伪造行为的规制。
肖像权法条修改:从《民法典》视角看权利边界与网络侵权应对 图2
2. 优化侵权救济机制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应当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效应。
3. 提升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肖像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青少年群体中,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教育。
4. 强化平台责任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及时清理侵权信息。鼓励平台与权利人建立沟通渠道,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在数字化时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民法典》的修订为肖像权保护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但要真正实现对这一权利的有效保护,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在尊重个人权益的兼顾公共利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技术手段和加强社会教育,肖像权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更好的维护,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