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正雨肖像权案:知名作家诉网络平台侵权,视觉中国成被告

作者:似余若离 |

卢正雨肖像权案,是指一起涉及肖像权纠纷的案件。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权,包括对肖像的制作、使用、传播等方面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2009年,一知名网络写手在博客上发表了以“卢正雨”为名的一篇短篇小说。该篇小说中,主人公名为卢正雨,讲述了他被误认为神经病的故事。这个名为卢正雨的人物并非现实中的某个人,而是一个虚构的人物。此后,卢正雨的肖像被网络上的人广泛使用,一些网站甚至将其肖像作为默认头像。

2010年,卢正雨的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上的被告停止使用卢正雨的肖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此案成为我国首例涉及肖像权纠纷的网络侵权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使用卢正雨肖像时,并未征得卢正雨的同意,且使用肖像的方式不符合通常情况下对肖像的使用目的。被告侵犯了卢正雨的肖像权。由于被告的使用行为导致卢正雨的社会形象和名誉受到损害,故被告还需赔偿卢正雨精神损害。

卢正雨肖像权案:知名作家诉网络平台侵权,视觉中国成被告 图2

卢正雨肖像权案:知名作家诉网络平台侵权,视觉中国成被告 图2

卢正雨肖像权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网络空间的肖像权保护问题,对于规范网络使用行为具有指导作用。该案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探索,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该案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积累了实践经验,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卢正雨肖像权案是一起涉及肖像权保护的网络侵权案件,对于我国网络空间的肖像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卢正雨肖像权案:知名作家诉网络平台侵权,视觉中国成被告图1

卢正雨肖像权案:知名作家诉网络平台侵权,视觉中国成被告图1

近日,知名作家卢正雨因认为网络平台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权,将网络平台及视觉中国公司诉至法院。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肖像权保护,还牵涉到网络平台和视觉中国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肖像权的概念与保护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权。”可知,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人格利益的一种保护。

肖像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肖像权人的权利利益进行保障,防止他人侵犯。对于自然人而言,其肖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我决定权。自然人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

2. 禁止权。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权。

3. 许可权。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权,但需明确许可方式和范围。

4. 利益损害权。他人侵犯自然人肖像权,造成其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平台与视觉中国公司的责任承担

在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卢正雨同意,在其平台上发布其肖像,构成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视觉中国公司作为图片库提供商,虽未直接制作和使用卢正雨的肖像,但作为图片库的运营方,其对于图片的审核和管理存在过错,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视觉中国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卢正雨肖像权案暴露出网络平台和视觉中国公司在肖像权保护方面的不足。自然人的肖像权是人格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充分保护。网络平台和视觉中国公司应当加强对其平台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自然人而言,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肖像权侵权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断责任承担问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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