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网络侵权诉讼代理词曝光,状告网络平台侵犯其肖像权

作者:囚与你心牢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平台在文化传播和信息传播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平台在快速传播信息的也存在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尤为突出。近日,我国著名歌手王菲因其肖像权被侵犯,一纸诉状将网络平台告上法庭。围绕这一事件,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络平台侵犯肖像权的现状及对策。

我们需要明确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使用以及如何被使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他人利用自然人的肖像权, without permission, to make use of his portrait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is considered as infringement of the portrait right.”

在网络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尤为重要。由于网络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使得一些网络平台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他人的肖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利用自然人的肖像权, without permission,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is considered as infringement of the portrait right.”根据《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网络平台使用他人肖像,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且未支付报酬,则构成侵权。

在这个案例中,王菲的肖像权被网络平台未经同意且未支付报酬地使用,显然侵犯了王菲的肖像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网络平台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网络平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判断依据:

1. 是否经当事人同意。经当事人同意是使用他人肖像的基本前提。如果网络平台使用他人肖像,应当取得当事人明确的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则构成侵权。

2. 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如果网络平台使用他人肖像是为了商业目的,即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那么这种行为视为侵权。如果网络平台使用他人肖像是为了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非商业目的,则不构成侵权。

3. 是否支付相应报酬。根据《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规定,网络平台使用他人肖像,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网络平台未支付报酬,则构成侵权。

王菲网络侵权诉讼代理词曝光,状告网络平台侵犯其肖像权 图1

王菲网络侵权诉讼代理词曝光,状告网络平台侵犯其肖像权 图1

针对网络平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问题,我国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网络平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大对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公众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应当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王菲网络侵权诉讼代理词曝光,状告网络平台侵犯其肖像权的事件,无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必须重视网络平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网络时代,肖像权的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依法保护肖像权,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网络文明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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