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下的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研究

作者:说爱太烫嘴 |

在医疗领域,侵权责任法作为调整医患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经历了里程碑式的变革。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探讨当前医疗侵权法条适用中的若干重点问题。

与医疗侵权法条的二元化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主要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调整医疗侵权纠纷。这种单一的法律救济模式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多局限性。《条例》将医疗事故限定为病历书写、手术记录等特定情形下的过错行为,并未涵盖医疗服务中的其他侵权形态,如违约责任、公平责任等。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出现了“二元化”现象:一方面,《侵权责任法》以其普适性和系统性,为医疗侵权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规范依据;《条例》仍在部分案件中被参照适用。这种二元化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困惑,

1. 归责原则的冲突

视角下的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研究 图1

视角下的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研究 图1

《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第54条)。而《条例》则以“医疗事故”为核心,要求患者一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这种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

2. 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

《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而是授权由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而《条例》则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这种差异使得实践中医疗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出现了较大波动。

3. 鉴定机制的衔接问题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鉴定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强调其技术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第58-61条)。而《条例》则规定了行政化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两者在鉴定主体、程序和效力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医疗纠纷的处理效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侵权责任法》通过发布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

在医疗侵权领域的具体适用

(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条至第70条的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 患者遭受损害

损害既包括人身伤害(如手术失误导致肢体残疾),也包括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

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或医疗操作规范。

3. 因果关系

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

(二)医疗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指因诊疗技术上的缺陷导致患者损害。手术中器械遗留体内、药物配制错误等。

2.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侵害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未经患者同意进行实验性治疗、强行实施治疗方案等。

3. 医疗管理瑕疵责任

视角下的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研究 图2

视角下的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研究 图2

指医疗机构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院设施维护不善、护理人员配备不足等情况。

(三)特殊规则的适用

1. 知情同意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对告知义务的要求:在进行具有较高风险或特殊性治疗时,应当向患者说明相关风险和替代方案,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2. 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行为

根据第60条的规定,在急危情况下,医务人员为抢救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即使未取得患者家属同意,也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新旧法衔接中若干争议问题

(一)《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2014年《关于修改的通知》明确删除了“医疗事故纠纷”这一独立案由,转而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表明司法实践中更加倾向于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构建医疗侵权的法律适用体系。《条例》仍在部分程序性问题(如鉴定流程)中发挥参考作用。

(二)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第54条确立了医疗机构对“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打破了此前以患者为中心的举证模式,大幅降低了患者的诉讼难度,但也增加了医疗机构的防御压力。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法官通常会综合考虑患者的具体情况(如年龄、职业、伤情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完善我国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的建议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应继续加强对医疗侵权案件的指导力度,确保各级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保持一致。特别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判定等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

(二)健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渠,还应当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完善医疗投诉处理程序、鼓励行业调解组织发展、引入专业仲裁机构等。

(三)加强医疗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医学院校应增设医事法学课程,培养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其依法行医的能力。

(四)优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建议设立独立的专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统一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确保鉴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随着《侵权责任法》在医疗领域的深度适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体系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但这一过程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未来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完善配套制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国情的医疗侵权法律框架。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仅系学术探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请参考最新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侵权责任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