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权被侵案件:体育明星维权再引关注
刘翔肖像权被侵案件,是指我国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的肖像权被侵犯的案件。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权属和利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对自己照片的拍摄、使用、权属和利益享有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传播或将其用于商业用途等。
“刘翔肖像权被侵案件:体育明星维权再引关注” 图2
刘翔,原名刘翔宇,19年10月20日出生于。他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以13秒90的成绩,打破世界男子110米栏的世界纪录,成为我国田径上个奥运金牌得主,此后,刘翔在国际田联世界排名中连续占据被誉为中国田径的“飞人”。
2007年9月,刘翔与一家体育公司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合同,约定该公司可以使用刘翔的肖像进行宣传和商业活动。根据合同约定,刘翔的肖像权被允许用于商业广告、体育赛事、出版物、网络平台等多种场景。
在合同期限内,刘翔发现自己的肖像被用于一些与他无关的广告和商业活动,甚至被用于一些低俗、不良的广告中。这使得刘翔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他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自己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了损害。
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声誉,刘翔将涉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09年12月,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涉事公司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停止使用刘翔肖像。
刘翔肖像权被侵案件,是一个典型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百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权利,有权决定其肖像的使用方式和范围。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从刘翔肖像权被侵案件,我们在商业活动中,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肖像权,是维护个人形象和权益的重要前提。肖像权人的权利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以防止其权利受到侵害。
作为,我在此呼吁大家,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要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更不要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个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翔肖像权被侵案件:体育明星维权再引关注”图1
刘翔肖像权被侵案件:体育明星维权再引关注
近日,我国著名体育运动员刘翔的肖像权被侵犯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现代社会,肖像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公众人物如体育明星来说,更应加强对其肖像权的保护。从肖像权的概念、法律保护及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肖像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有权决定自己肖像的使用和利益分配,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我国《民法典》的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利,有权决定其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对于体育明星来说,由于其独特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其肖像权更应得到充分保护。在网络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虚假肖像,或者在未经体育明星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体育明星的肖像权。
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商业广告或者网络平台使用体育明星的肖像,而未经其许可。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体育明星的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对于侵犯体育明星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如下侵权责任:
1. 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其他损害。
2.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消除对被侵权人肖像权的侵犯行为,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
3. 赔偿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刘翔肖像权被侵案件再次提醒我们,肖像权的保护对于体育明星以及其他自然人至关重要。我们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们应当依法追究侵权责任,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