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作者:笙歌君独幽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保局)是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消保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宣传、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和资质认证等工作。

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协调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法权益。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国际与交流,参与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

承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保局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消保局紧密协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公告图1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公告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以下公告,敬请广大消费者予以关注和遵守。

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益:

(一)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真实信息的权利。

(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间、地点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图2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图2

(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环境。

(四)请求赔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参与权: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改进、评价等活动。

(六)组织权:消费者有权参与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投诉,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

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要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到不公平对待、欺诈行为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及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不断加强对消费市场的监管,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共同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消费常识,提高消费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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