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作者:只对你谈情 |

自古以来,我国重视商业竞争,而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也时常出现。为了保护商业竞争的公平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辽宁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辽宁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形象。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会员义务

协会会员应当遵守本规则,自觉维护协会的形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一)依法经营,遵守市场准入规定;

(二)不得参加或者支持非法经营活动;

(三)不得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

(五)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或者市场份额;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一)协会对会员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二)对会员严重违法行为,给予撤销会员资格、赔偿损失等处罚;

(三)对会员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会员权益保护

协会应当对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侵犯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密义务

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八条 社会责任

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 规则的修改和解释

辽宁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图1

辽宁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图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协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实践的需要,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 效力

本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依照《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律师协会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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