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自古以来,我国重视商业竞争,而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也时常出现。为了保护商业竞争的公平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辽宁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辽宁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形象。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会员义务
协会会员应当遵守本规则,自觉维护协会的形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一)依法经营,遵守市场准入规定;
(二)不得参加或者支持非法经营活动;
(三)不得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
(五)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或者市场份额;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一)协会对会员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二)对会员严重违法行为,给予撤销会员资格、赔偿损失等处罚;
(三)对会员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会员权益保护
协会应当对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侵犯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密义务
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八条 社会责任
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 规则的修改和解释
辽宁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图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协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实践的需要,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 效力
本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依照《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律师协会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