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正式实施,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作者:青春的韶华 |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其它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一)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协调处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四)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进行收缴和上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商业标志或者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三)商业秘密泄露;

(四)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进行:

(一)商品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消费者的语言、图形或者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商业标志或者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二)不得在商品上使用误导消费者的语言、图形或者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得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

(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四)不得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正式实施,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图2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正式实施,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图2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市场竞争。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恶意降低价格、提高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组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的商业诋毁、配方泄露、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他经营者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生产经营额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的罚款:

(一)虚假宣传的;

(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商业标志或者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商业秘密泄露的;

(四)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

(六)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生产经营额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的罚款:

(一)发布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的;

(二)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采用商业贿赂的;

(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生产经营额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的罚款:

(一)虚假宣传的;

(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商业标志或者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生产经营额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的罚款:

(一)商业秘密泄露的;

(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生产经营额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的罚款: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

(二)采用商业贿赂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额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生产经营额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的罚款:

(一)发布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的;

(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额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生产经营额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的罚款:

(一)商业秘密泄露的;

(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正式实施,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图1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正式实施,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图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反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在此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背景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加大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在范围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突出问题,如商业秘密泄露、仿冒注册商标、虚假广告等。为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定了《条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条例》的主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原则等内容,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条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商业秘密泄露、仿冒注册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十一种行为。

3.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条例》规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

4. 法律责任。《条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

5. 附则。《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解释和效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实施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3.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减少不必要的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4.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原则,有助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形象。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正式实施,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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