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处罚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位同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混淆处罚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条 为进一步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知。
第二条 本通知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竞争主体")。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等,造成消费者足以产生混淆的;
(二)在商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处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等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足以产生混淆的;
(三)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等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足以产生混淆的;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等,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的;
(二)在商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处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等,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的;
(三)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等,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的。
第五条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种类包括: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非法经营所得;
(三)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 竞争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合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处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1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