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二中院审理

作者:ら浅安时光 |

林心如肖像权是指林心如本人对其肖像的使用权利。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通信秘密等权利。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权利。”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通信秘密等权利。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权利。”

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二中院审理 图2

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二中院审理 图2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肖像权的主体。我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肖像权的客体。肖像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肖像。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影印等方式所制作的反映自然人外貌特征的形象。

(三)肖像权的利用。自然人享有对其肖像的专有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时,应当尊重自然人的名誉和形象,不得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

(四)肖像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泄露、出售自然人的肖像权。”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林心如肖像权二中院 case 是涉及林心如肖像权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报道,林心如的肖像权被一家侵犯,该未经林心如同意,在其和社交媒体上使用了林心如的肖像。林心如随后将其诉至二中院,要求该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依法判决该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林心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也应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以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二中院审理图1

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二中院审理图1

林心如,台湾著名女演员和歌手,以其出众的外貌和才华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林心如却因肖像权纠纷成为了焦点人物。就在2021年,该案在第二巡回法庭审理,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维护个人形象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林心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许多个人照片,用于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作品。这些照片在未经林心如同意的情况下,被一些公司用于商业广告,甚至被用于网络恶搞和调侃。林心如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并请求有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正是由于这些公司未经林心如同意就使用其肖像,而引发了这场争议。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肖像权的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这就意味着,只有经过本人同意,他人才能使用其肖像。未经同意的使用,即为侵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相关公司未经林心如同意,就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显然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来判断。在这个案例中,相关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营利性,即使用林心如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构成侵权行为。相关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失等因素来判断。在这个案例中,林心如要求相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决定。

林心如肖像权纠纷案二中院审理,再次提醒我们,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们应当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当以这个案例为契机,加强对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肖像权纠纷案件,我们应当依法审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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