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权:体育明星的权益保护问题
刘翔-肖像权是指以自然人的肖像为权利客体,以保护自然人肖像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肖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占有、使用和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自然人的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权。即自然人享有将自己肖像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对肖像的拍摄、复制、发行、展示等行为。自然人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未经自然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权。即自然人享有根据自身意愿对自己肖像进行使用,并排斥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然人肖像的权利。自然人对肖像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在非商业用途中,自然人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在商业用途中,自然人可以对肖像进行修改、编辑等行为,但必须保证肖像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即自然人可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肖像权,防止他人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当他人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中国,肖像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原则,即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提供、出版、传播自然人的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使用限制,即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提供、出版、传播自然人的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在实践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多种多样,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未经自然人同意擅自修改、编辑自然人的肖像等。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自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刘翔-肖像权是指以自然人的肖像为权利客体,以保护自然人肖像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肖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提供、出版、传播自然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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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明星开始进入商业领域,通过各种方式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形象来获取经济利益。,这种利用也会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即体育明星对自己形象的利用和控制权。以刘翔肖像权案为例,探讨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保护问题。
肖像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在中国,肖像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根据该法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该法千零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
在刘翔肖像权案中,刘翔以其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刘翔的肖像是否可以被公司用于商业目的。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这是最基本的肖像权保护原则。
2. 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3. 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在公众场合使用其肖像,除非是为了新闻报道、教学、科研或艺术创作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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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他人不得以其他用途使用其肖像,除非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经过本人同意。
刘翔肖像权案的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刘翔的肖像是否可以被公司用于商业目的。,公司使用刘翔的肖像是否经过了刘翔的同意,以及使用肖像是否是为了营利目的。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未经刘翔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公司使用刘翔的肖像是为了营利,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刘翔肖像权案涉及到了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保护问题。在当前,随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体育明星的商业价值日益提高,肖像权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此类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