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力奇诉苏炳添肖像权一审: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引发争议

作者:〆。 |

近日,知名调味品品牌隆力奇与著名短跑运动员苏炳添之间的一起肖像权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双方因苏炳添在广告中使用隆力奇品牌形象而产生争议,进而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苏炳添侵犯了隆力奇的肖像权。这起案件究竟如何,又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问题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二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民法典》百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以商业为目的使用自然人肖像,应当支付报酬。在此背景下,隆力奇与苏炳添之间肖像权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苏炳添在广告中使用隆力奇品牌形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存在商业目的。

隆力奇诉苏炳添肖像权一审: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引发争议 图1

隆力奇诉苏炳添肖像权一审: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引发争议 图1

从法律角度来说,苏炳添在使用隆力奇品牌形象时,隆力奇作为肖像权人,确实享有侵权行为的外观。但具体是否构成侵权,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在本案中,苏炳添在广告中使用隆力奇品牌形象,隆力奇 argues,苏炳添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免费使用肖像权的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是否存在商业目的。隆力奇认为苏炳添在使用其品牌形象时,存在商业目的,而苏炳添则主张其使用隆力奇品牌形象是为了提高自己及自己所在团队的形象,不存在商业目的。对此,法院审理时需充分考虑双方主张,并依据相关证据来判断。如苏炳添在广告中使用的隆力奇品牌形象是否具有商业属性,以及其行为是否满足商业目的要件等。

在 case 中,法院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法院认为苏炳添的行为已超出了免费使用肖像权的范围,且存在商业目的,则可认定苏炳添侵犯了隆力奇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法院认为苏炳添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存在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况,则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隆力奇诉苏炳添肖像权一审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隐藏着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引发争议的深层次问题。在类似案件中,如何平衡自然人的肖像权和商业利用的关系,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需要充分考虑的焦点。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期待有关法律法规能够不断完善,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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