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探讨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违约行为可能引发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问题。这种现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从理论背景、典型学说、法律适用冲突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的提出
1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这一案例引发了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深入思考。
理论背景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探讨 图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出现的一种客观现象。它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两种责任的竞合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建立了两种责任的一般共同规范,沟通了两种责任制度的共性,以期减少不同请求权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结果的可能性,但这并未能很好地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责任竞合经常发生,迫切需要法律上予以解决。
典型学说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民法上的性质如何,在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法学界存在三种理论:
(1) 法条竞合说(Theorie der Gesetzeskonkurrenz)
法条竞合说,也称为法规竞合说,非竞合说,先后为德国及法国学者所主张。它在刑法理论上确立,后被民法理论所引用。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
(2) 意念竞合说
意念竞合说是对法条竞合说的发展和补充,它强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主观方面的一致性。该理论认为,同一行为既违反了合同义务,又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3) 选择适用说
选择适用说主张,在发生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但不能主张两种责任。这一学说更注重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考虑到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适用冲突与制度建议
当前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1. 同一行为引发的责任冲突:在实践中,同一违约行为可能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范围成为难题。
2. 请求权的选择与限制: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虽然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但也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3. 赔偿范围的重叠问题: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上的重合性较高,容易导致重复赔偿或不足赔偿的问题。
完善建议
1. 建立统一的责任构成体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并明确各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2. 细化请求权行使规则:对于允许选择行使请求权的制度,应当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规则,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探讨 图2
3. 统一赔偿标准:在法律层面统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合理。
通过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研究这一理论不仅关系到法律体系的完善,更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未来的研究应当更加注重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注:本文案例及引用内容均为虚构,仅为学术探讨之用。如果有任何不当之处,请随时指出并进行修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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