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划分

作者:念你南笙 |

医疗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问题一直是医疗法律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及其过错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导致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大量实践案例,系统梳理医疗侵权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及其责任划分规则,以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疗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诊疗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专业医疗服务行为,包括诊断、治疗和护理等。

2. 患者损害:表现为生理上的伤害或心理上的痛苦,如误诊导致病情加重引发死亡。

医疗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划分 图1

医疗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划分 图1

3. 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4. 医务人员过错: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操作规范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此类纠纷中虽然同为责任主体,但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差异。前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后者如果行为完全符合医疗标准,则无需直接向患者承担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中的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认定往往面临以下几方面的争议:

1. 医疗机构是否为独立主体:部分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医务人员是否仅为其所属医疗机构服务?如果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替代责任?

3. 侵权行为是单独行为还是共同行为:当多个医务人员参与同一诊疗活动时,如何认定各自的行为性质及其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在某医疗纠纷案中,张三因发热畏寒入住浙江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鉴定明确指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中,无误诊和漏诊。患者肝脓肿,诊断明确。从CT和超声报告来看,经皮肝穿刺置管引流治疗时机、条件并不成熟,当时也无外科切开引流治疗指征。上述情形表明医方不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责任划分中的作用

根据《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 患者遭受损害的事实;

医疗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划分 图2

医疗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划分 图2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

3. 该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往往成为认定上述事实的关键。当某患者因术后感染导致截瘫时,鉴定专家需要分别对医疗机构的术前准备、术中操作及术后护理是否符合规范进行专业评判。

具体案例分析

以李某一案为例:2019年,李某在某三甲医院接受心脏支架手术后突发急性心梗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术前风险告知不充分且术后监护不到位,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

手术确实存在适应症;

医院的术前准备和术中操作符合规范;

术后护理方面存在一定瑕疵;

心脏支架手术本身具有较高风险,术后死亡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充分说明了医疗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与建议

医疗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则和医学专业知识的复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1. 区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边界;

2. 充分尊重专业鉴定意见;

3. 在保障患者权益的避免过度损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医疗侵权责任认定机制将更加科学和合理。司法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以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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