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虚假宣传行为有机处罚的若干规定》
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国广告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广告、服务广告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代理机构、广告经营单位。
处罚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
(二)坚持过严、过狠、过重的原则,严格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三)对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处罚种类
(一)警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货物、器材、设备。
(三)暂停、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代理。
(四)限制广告发布、限制广告经营。
(五)其他有机处罚。
处罚程序
(一)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享有进行检查、询问、查阅、复制、调取相关文件资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职权。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及时高效、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 market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
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