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管辖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不正当竞争现象日益增多,对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何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图1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概念与特点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理的权限。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地域性。不正当竞争管辖权是基于地域原则而产生的,即地域内的事务由该地的行政机关负责管辖。
2. 公平性。不正当竞争管辖权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不偏袒任何一方。
3. 针对性。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针对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针对那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管辖。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且对我国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适用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域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企业、外资企业等。
2. 行业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 industries that are subject to 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gricultural products, minerals, electricity, telecommunication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other industries.
3. 经济规模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国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包括对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消费水平、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等方面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实施程序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接到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
2.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
3.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当事人告知。
4. 执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不正当竞争管辖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程序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内涵和外延,为我国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也为我们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