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净水器虚假宣传行为处罚书的公告
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处罚。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一起净水器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公告。
经查,某(以下简称“该”)在、广告宣传材料、宣传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包括:1. 宣传其净水器产品具有“抗病毒”、“抗细菌”等功能,属于医疗用品;2. 宣传其净水器产品可以“过滤水中的重金属、有害物质”等虚假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作出如下处罚:
1. 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限制广告发布,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广告。
该虚假宣传行为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作出如下处罚:
1. 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价款的三倍;
2. 公开致歉,向消费者承担 apologize 的责任;
3. 将相关广告、宣传材料、链接等虚假信息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备案。
该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上述处罚义务。如该未按期履行处罚义务,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净水器产品时,务必谨慎挑选,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欢迎广大消费者向我局举报虚假广告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特此公告。
(公章)
日期:2023 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