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的数据权益保护及其裁判规则

作者:彼时豆蔻ぃ |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数据的流动性和可复制性也为其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和保护数据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兜底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在规范数据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创新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及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裁判规则体系。结合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及数据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并试图相关裁判规则,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在知识产权法未能充分覆盖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保护尚未被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涵盖的数据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的数据权益保护及其裁判规则 图1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的数据权益保护及其裁判规则 图1

在实践中,数据的类型千差万别,既有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化数据(如独创性的数据库),也有未达到作品高度的非作品化数据(如企业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基础数据)。对于后者,若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收集过程投入了大量劳动、金钱和努力,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在某科技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中,法院认定乙APP抓取搬运甲APP的短视频及相关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明确表明,未经许可抓取他人收集和整理的数据,尤其是投入较高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严重损害了原数据收集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数据权益保护中的典型裁判规则

(一)行为要件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收集数据的行为是否经过权利人授权或符合法律规定。

2. 数据使用方式的正当性:数据用途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围或违背商业道德。

3. 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是否通过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扰乱市场公平竞争。

在某社交平台与第三人之间因用户信息抓取引发的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未经用户授权且未获得平台许可的大规模数据爬取行为,不仅侵犯了平台的合法权益,还对消费者隐私权造成潜在威胁,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责任认定的具体考量因素

在确定侵权责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权利人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因数据泄露导致的收入减少)和间接损失(如竞争优势的丧失)。

2. 加害人的获利情况:若行为人通过非法使用数据获得了不当利益,则需赔偿相应收益。

3. 情节的恶劣程度: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或涉及敏感数据的行为,法院通常会加重责任承担。

在某电商平台诉竞争对手抓取交易数据一案中,法院不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还要求其公开登报致歉,并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民事权益与刑事犯罪的交叉适用

在部分案件中,若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法院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刑民交叉的情形在近年来的数据纠纷案中逐渐增多。

在某知名互联网公司诉程序员非法爬取数据并出售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既构成不正当竞争,又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探索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的数据权益保护及其裁判规则 图2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的数据权益保护及其裁判规则 图2

1. 数据的独占性问题:如何平衡数据收集者的排他利益与数据开放共享的社会价值。

2. 数据确权难题:缺乏明确的数据所有权规则,导致法院在认定权利归属时面临困境。

3. 技术中则的适用边界:如何区分技术本身的正当使用与利用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近期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实务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涉及数据接口访问权限的案件中,法院强调应妥善平衡平台经营者与第三方开发者的利益关系,既要保护平台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未来发展的若干建议

基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机制:

1. 健全法律制度: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增加专门针对数据权益保护的具体条款。

2. 统一裁判标准: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统一全国法院在数据案件中的裁判思路。

3. 加强府院联动:建立更加高效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力。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保护已成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数据市场公平竞争的核心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厘清权利边界,我们有望在保障创新者合法权益的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利用,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本文基于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地方各级法院的经典判例撰写,旨在实践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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