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总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图1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范围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
本办法所称商品和服务,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时间、地点、包装、售后服务等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1.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2.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标准。
3.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1.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示商品和服务价格、计量、交付、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详细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3.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消费者的责任。
4.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商品和服务质量。
6.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质量、竞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质量虚假、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序
1.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
2. 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及时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
3. 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3. 消费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修改、补充,由政府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