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禁止商业秘密的侵犯
下列行为止的商业秘密的侵犯:
(一)未经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同意,非法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的;
(二)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第三人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帮助权利人以外的他人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在商业活动中故意虚假陈述商业秘密或者商业诋毁的;
(五)不得为他人提供商业秘密泄露的帮助和服务。
违反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或者非法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权益的,能够成为权利人竞争优势的保密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或者权利人。
本条所称其他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本条所称第三人,是指除权利人、其他权利人以及本条款规定的禁止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之外,为权利人提供帮助或者服务的人员。
本条所称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因他人侵犯商业秘密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商业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挽回的经济利益。
本条所称实际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他人侵犯商业秘密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图1
本条所称挽回的经济利益,是指权利人因他人侵犯商业秘密而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本条所称竞争优势,是指权利人因拥有商业秘密而具有的竞争优势。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泄露,是指商业秘密为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泄露的行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侵犯,是指违反本条款、第二款规定,非法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或者非法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行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拥有商业秘密并因此取得竞争优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所称其他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本条所称禁止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本条所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违反本条款、第二款规定,非法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或者非法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行为。
本条所称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挽回的经济利益。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拥有商业秘密并因此取得竞争优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所称其他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