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关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我国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 complex化的特点,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影响。为了维护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监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制定了《银监局关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现予全文发布。
目的和依据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业秘密的行为。为规范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银监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件持证人(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一)虚假宣传;
(二)商业秘密泄露;
(三)商业贿赂;
(四)仿冒混淆;
(五)不正当竞争价格;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类;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虚假宣传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对自身金融产品、服务或者经营行为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秘密泄露是指金融机构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商业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是指金融机构向他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损害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银监局关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图1
(四)仿冒混淆是指金融机构模仿、模仿他人的商标、标识、商业名称、商业形象等,误导消费者,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不正当竞争价格是指金融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压低价格、抬高价格、虚构价格等,损害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类是指金融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限制竞争、排除他人进入市场、破坏他人的商业秩序等,损害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一)银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轻微的,银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银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可以给予罚款上限30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犯罪转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金融机构应当对本规定进行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依法合规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银监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银监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