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时光的爱情 |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自治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

第四条 本条例旨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明示真实信息、价格合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安全消费等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质量保障、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比较和选择,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2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2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经营者明示商品价格、收费标准等,不得负担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策规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价格、收费标准等,不得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发现商品和服務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恶意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虚假降价,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示,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数量、时间等有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不得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正当要求。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提供高效、便捷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售后服务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消费者组织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组织由消费者协会、消费者 Union 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组成。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设立,组织机构代码ICP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组织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代表性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章 消费者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应当代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组织消费者参与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价等活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提供法律和服务。

第三十条 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与其他消费者组织的交流与,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促销,诱使消费者购买的;

(三)拒绝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提出的商品和服务要求的;

(四)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经改正仍不能保证质量的;

(五)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的;

(六)不按明示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价格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改正仍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

(九)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

(十)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调解消费者纠纷,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及时公正地处理纠纷,不得利用调解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遇到人身损害、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等问题,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废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图1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图1

目录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的权益

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纠纷处理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

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自治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易条件和环境。

(二)自主、自愿、理性消费原则。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当自主、自愿、理性消费,不得盲目追求价格低廉而忽视质量、安全和其他合理消费需求。

(三)权益保障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注重消费者权益保障与消费者教育相结合,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的权益

(一)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选择、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时间、地点等。

(三)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

(四)参与权。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监督、价格监督、竞争监督等活动。

(五)受尊重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二)明示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价格手段。

(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换、修理或者赔偿。

(四)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应当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纠纷处理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公正、公平地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

(三)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经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

(四)诉讼。消费者与经营者经协商、调解或者仲裁不成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

(一)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纠纷解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侵权责任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