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政府为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定义与范围
1.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垄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商业利益或者阻碍他人合法经营的行为。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争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 商业秘密泄露
竞争主体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包括他人的商业计划、客户信息、市场策略、技术资料等,造成他人商业利益受损。
2. 商业秘密侵权
竞争主体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前项所列内容的上传、传播、使用等。
3. 仿冒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
竞争主体仿冒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包装、广告等,造成消费者混淆,使他人商业利益受损。
4. 商业诋毁
竞争主体通过虚假宣传、的商业诋毁等手段,损害他人商誉,使他人商业利益受损。
5. 达成垄断协议
竞争主体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6. 非法集中经营
竞争主体非法集中经营,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1.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侵权、仿冒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商业诋毁、达成垄断协议、非法集中经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 图2
3. 罚款金额的裁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图1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
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条 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行为。
第三条 宗旨和原则
(一)宗旨:以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的。
(二)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序。
第四条 责任主体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平竞争。
第五条 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经营者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标记、商业秘密、商业品牌等,或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标记、商业秘密、商业品牌等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的;
2. 商业秘密泄露的;
3. 商业行为中的价格欺诈、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虚假或者夸大宣传的;
4. 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等商业标识,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等商业信息,误导消费者的;
5. 在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标志、名称、标志等,或者使用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的;
6. 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保护公平竞争
(一)鼓励公平竞争。支持企业依法参加市场竞争,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公平竞争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公平竞争意识。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录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修改和废止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室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
关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的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作出如下解释:
(一)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并经过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或者商业信息。
(二)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标记、商业秘密、商业品牌等: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标记、商业秘密、商业品牌等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行政部门。
(五)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原则,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解释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