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范围及管理的若干通知》
关于明确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范围及管理的若干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和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范围及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范围
(一)工业企业和单位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主要包括:
1. 废水排放:指工业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等。
2. 废气排放:指工业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生产废气、生活废气等。
3. 固体废物排放:指工业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包括生产固体废物、生活固体废物等。
4. 土壤污染排放:指工业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土壤污染物,包括生产土壤污染物、生活土壤污染物等。
5. 噪声排放:指工业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包括生产噪声、生活噪声等。
(二)以下情况不属于应税污染物排放地范围:
《关于明确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范围及管理的若干通知》 图1
1. 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2. 不属于工业企业和单位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3. 个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管理
(一)工业企业和单位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排放、纳税。
(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工业企业和单位排放的应税污染物进行征收管理。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单位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监管,对违规排放的工业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机结合。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各级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确保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范围及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通知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和税收征收管理的认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工业企业和单位,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