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办法

作者:钟情一生 |

南京市政府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噪音扰民投诉处理。

第三条 南京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音扰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噪音扰民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噪音扰民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噪音扰民行为进行投诉。南京市政府应当对噪音扰民投诉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六条 噪音扰民投诉一般包括以下

(一)投诉人的姓名、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事实、证据;

(四)投诉人的要求、期望解决方案等。

第七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噪音扰民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投诉事项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处理范围;

(二)投诉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审查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当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处理范围;

(二)是否采纳投诉人的意见、建议;

(三)处理措施、期限、责任主体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及时、高效、有序;

(三)依法、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于噪音扰民投诉,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投诉人进行教育、引导、劝阻;

(二)对被投诉人进行警告、处罚、整改等措施;

(三)对噪音扰民行为严重的,可以依法强制治理、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 对于噪音扰民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南京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存的噪音扰民投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南京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

本办法旨在加强南京市噪音扰民投诉处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希望各位市民积极配合、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宁静、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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