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犯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

作者:〆。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也涌现出了一系列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就是“网络暴力”犯罪。“网络暴力”,是指在信息网络上实施的,针对他人名誉、隐私、肖像、荣誉等人格权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的行为。

明确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的区别

网络暴力犯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 图1

网络暴力犯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 图1

(一)两者在手段上的区别

传统暴力犯罪通常表现为物理性攻击行为,如殴打、伤害、杀害等。而网络暴力则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新型犯罪形式。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将传统的暴力行为转移到了网络空间,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社交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图片或者视频;利用黑客技术侵入他人账户并篡改信息;在论坛或者其他公众平台上捏造事实进行恶意传播等等。

(二)两者在犯罪空间上的区别

传统暴力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中,有明确的作案地点和现场,而网络暴力则是通过虚拟的数字空间进行。由于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和全球性特征,使得网络暴力犯罪往往呈现出跨区域性特点。一个在中国境内的网民可以在国外服务器上设立匿名账号,在该账号上发表针对中国某公众人物的侮辱性言论。

(三)两者在后果上的区别

传统暴力犯罪可能会直接导致被害人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而网络暴力由于发生在网络空间,其后果更多地体现为对被害人精神和心理层面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扩散性和隐秘性的特点,往往会对被害人造成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何构成网络暴力犯罪

网络暴力犯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 图2

网络暴力犯罪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 图2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网络暴力”犯罪,需要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侵害他人人格权

任何一种类型的暴力犯罪,其首要构成要素都是对特定法益的侵犯。在“网络暴力”犯罪中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具体来讲,主要表现为:

1. 名誉权:《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第1024条进一步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2. 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 肖像权:《民法典》第1018条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 荣誉权:《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损害他人的荣誉称号的行为均属侵权。

(二)客观方面——实施了具体网络暴力行为

在认定“网络暴力”犯罪时,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最为关键。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侮辱行为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侮辱”的具体表现包括:

- 使用恶毒言辞进行口头辱骂

- 发表含有贬低、损毁他人人格的言论

- 以图画、表情包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侮辱行为往往更加隐秘化和多样化。在某些相对封闭的小型社交群组中发送带有侮辱性质的表情包或文字,虽然看似范围较小,但由于互联网传播特性,可能会迅速扩散并造成恶劣影响。

2. 诽谤行为

同样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是构成“网络暴力”的关键要素。具体表现为:

- 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

- 将原本轻微的过错事件严重夸大并公之于众

- 通过断章取义的方式曲解他人的原意表达

司法实践中,“诽谤罪”的成立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通常是指:

(1)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达到5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达到5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残自毁等严重后果;

(3)多次实施诽谤行为。

3. 其他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除了侮辱和诽谤之外,“网络暴力”还可能采取以下方式:

- 人肉搜索:非法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 恶意P图: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对他人形象进行恶意篡改,损害他人名誉和肖像权。

- 敲诈勒索:以散布网络暴力信息为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施加压力,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三)主体要件——自然人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已满16周岁。但根据《刑法》第17条,“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精神状况:必须具备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否则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故意

“网络暴力”犯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与传统侮辱、诽谤罪相同,即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心理状态。这种故意不仅包括直接的恶意,也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人格利益损害而放任不管的情形。

网络暴力犯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与侮辱罪、诽谤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通常会被归入到传统的侮辱罪和诽谤罪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两种传统罪名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1. 定性标准的变化

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往往呈现出与传统方式不同的特点。网络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难以评估,且传播范围具有不可控性。

2. 量刑幅度的变化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可能在量刑时被从重考虑。根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适用更严厉的刑罚。

(二)与其他新型网络犯罪的区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与“网络暴力”相关联但又不同的罪名: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类犯罪更多地涉及技术层面的入侵行为,其目的是窃取信息或干扰正常运行,并不直接针对个人的人格权。

2. 传播淫秽物品罪

该罪主要涉及色情内容的传播,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与“网络暴力”侵犯的人身权益性质不同。

3. 敲诈勒索罪

如果“网络暴力”行为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网络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 细化网络侮辱、诽谤的具体认定标准

由于互联网环境的独特性,需要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制定更加清晰的認定標準。

- 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衡量指标

- 制定专门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量刑指导意见

2.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针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应通过立法手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惩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1. 统一司法标准

各地法院在审理网络暴力案件时应尽量做到尺度一致。可以通过制定指导性案例和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为基层法院提供参考依据。

2.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能性更高,应在法律适用上采取更加严厉的态度。

(三)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

1. 明确平台的义务和责任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应承担起事前审查、事后处理等社会责任。

-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 及时违规内容

2.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对于频繁发布恶意信息的账号,可以采取封禁、限制功能等措施,并将这些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

(四)推动网络道德建设

1.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通过学校、社区等多种渠道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倡导文明上网

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鼓励网民依法用网、文明用网。

“网络暴力”犯罪是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一项严重社会问题,其复杂性和危害性远超传统犯罪行为。要有效规制这一现象,不仅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司法实践,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律的引导和完善,我们可以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保护每一位网民的人格权益和社会尊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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