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被指侵犯肖像权,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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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被指侵犯肖像权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电视台被指侵犯肖像权,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图1

电视台被指侵犯肖像权,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图1

随着媒体的发展和普及,电视节目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众多电视节目中,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就在近日,有关电视台被指侵犯肖像权的事件引发了舆论的火热讨论。

据悉,该事件起因于一名市民在电视台参加电视节目时,被节目组要求免费提供肖像和声音用于电视节目,且未经市民本人同意,节目组便在电视节目中使用了该市民的肖像和声音。此举被指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使用以及如何被使用。根据该法条,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电视台未经市民本人同意,便使用了市民的肖像和声音,显然侵犯了市民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such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电视台未经市民同意便使用市民的肖像和声音,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视台在未经市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市民的肖像和声音,可能构成诽谤、侮辱等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保存、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在这个案例中,电视台未经市民同意便使用市民的肖像和声音,可能构成非法收集、使用、保存、传输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视台被指侵犯肖像权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作为一个媒体机构,电视台应当认识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市民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公众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权,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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