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侵犯肖像权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侵犯肖像权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一起由《法制日报》引发的侵犯肖像权案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我国肖像权法律制度的考验。对此案进行详细剖析,以期从中汲取教益,进一步完善我国肖像权法律制度。
法制日报侵犯肖像权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图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公民本人或者有权决定的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也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本次案件中,《法制日报》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且没有用于新闻报道,这明显违反了我国肖像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应当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负责。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法制日报》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百二十条的规定,未经公民本人或者有权决定的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法制日报》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显然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法制日报》的行为导致了公民的损害。由于《法制日报》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导致了公众对当事人形象的误解和贬损。这种行为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此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呢?受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涉及新闻报道的情况,我国《新闻传播法》明确规定了新闻报道的界限。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新闻报道应当遵循公正、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陷害他人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公民的肖像,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且用于新闻报道。否则,将构成侵犯肖像权。
,此次《法制日报》侵犯肖像权案件,既提醒了我们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严重性,也为我们提供了依法处理此类问题的借鉴。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肖像权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