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芳诉称被侵犯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事件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肖像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侵犯其肖像权,给公众人物造成精神损失。针对此类现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曹芳,女,知名演员。某次参加某活动时,被一名不法分子在没有经过曹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曹芳发现后,立即要求该不法分子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投诉。该不法分子不仅没有停止使用,反而变本加厉在网络上传播曹芳的肖像,导致曹芳的精神损失。曹芳为维护自身肖像权,诉诸法律,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曹芳的肖像权被侵犯,且造成精神损失,故曹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曹芳诉称被侵犯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图1
根据我国《肖像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该不法分子未经过曹芳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侵犯了曹芳的肖像权,故该不法分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无法制止或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曹芳在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后,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故曹芳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在本案中,曹芳的精神损失较为严重,故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本案中曹芳的肖像权被侵犯,且造成精神损失,故曹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对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和打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