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侵犯吴女士肖像权案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或者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权。”本篇文章将围绕陈先生侵犯吴女士肖像权案展开讨论,分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师,曾为吴女士设计过一组广告照。在广告照发布后,陈先生将吴女士的肖像用于了多则广告,未经吴女士的同意。吴女士在发现此事后,要求陈先生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千零百九十七条规定,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或者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权。在本案中,陈先生未经吴女士同意,且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吴女士的肖像,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吴女士的肖像权。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陈先生侵犯吴女士肖像权案 图1
在本案中,陈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
1. 停止使用吴女士的肖像权,不得继续使用、传播已使用的肖像材料。
2. 消除影响,向吴女士道歉,恢复其肖像权所受的损害。
3. 赔偿损失,赔偿吴女士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失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惩罚。作为广告行业的设计师,陈先生更应当清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