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法律规定:第几条?》

作者:腿长一米八 |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备受关注。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作为我国一部重要的人格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法律规定:第几条?》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肖像权的法律知识。

我们需要明确肖像权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肖像权包括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而言,肖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个人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换言之,个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肖像的使用方式和场合,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2. 形象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形象权是个人肖像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针对商业用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进行商业用途。

3. 隐私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个人隐私的场合,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特殊的保护。

4. 权利质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如抵押、担保等,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可以设定权利质权。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法律规定:第几条?》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获取自然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四条规定:“用于表达意愿的肖像,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这意味着在创作艺术作品、设计广告等方面,如涉及自然人的肖像,必须尊重自然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在商业活动中,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支付合理费用,并征得自然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用于新闻报道、报道、评论、新闻通讯报道等活动的自然人的肖像,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在新闻报道等特定场合,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尊重自然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七条规定:“用于商业广告、商业宣传、商品包装、广告制作等活动的自然人的肖像,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在商业活动中,如需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等,必须尊重自然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规定:“用于社会公益活动的自然人的肖像,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时,如涉及自然人肖像,应当尊重自然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法律规定:第几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规定的重要条款。通过对这些条款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尊重和保护自然人肖像权提供法律依据。对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我们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以维护肖像权的完整和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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