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状告男生侵犯她的肖像权,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〆。 |

在我国,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肖像权。尤其是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关于肖像权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围绕女生状告男生侵犯她的肖像权这一案例,探讨法院如何判决。

case:女生状告男生侵犯她的肖像权

在某网络平台上,女生小丽发现男生小王在不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她的肖像作为网络头像,且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很多关于她的私密信息。小丽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故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未经小丽同意,擅自使用她的肖像作为网络头像,且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很多关于她的私密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小丽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处小王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小王在小丽指定的范围内消除对小丽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害,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

法律分析

《女生状告男生侵犯她的肖像权,法院如何判决?》 图1

《女生状告男生侵犯她的肖像权,法院如何判决?》 图1

1.关于肖像权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二)公民有权请求侵害者消除对肖像权的侵害,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小王未经小丽同意,擅自使用她的肖像作为网络头像,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小王还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很多关于小丽的私密信息,侵犯了小丽的隐私权。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④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小丽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都受到了侵害,故法院一审判处小王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关于道歉的效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道歉的,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小王在小丽指定的范围内消除对小丽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害,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达到了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的效果。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关于肖像权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肖像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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