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陋习照片败诉 case

作者:魅力本人 |

肖像权纠纷:陋习照片败诉案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照片,以展示自己的形象和个性。在享受照片带来的便利和快乐的 individuals 亦需关注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因肖像权纠纷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通过一起“陋习照片败诉案”,探讨肖像权的保护及纠纷解决途径。

案情概述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因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照片涉及侮辱性内容,侵犯其肖像权,故将张某某诉至法院。据原告称,张某某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组包括原告李某某照片的恶搞图片,该图片涉及侮辱性、低俗等内容,给原告李某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删除涉事照片,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照片涉及侮辱性、低俗等内容,已构成对原告李某某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他人的权益承担保护责任。《关于使用他人肖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亦指出,如行为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被告张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某立即删除涉事照片,向原告李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某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某某的肖像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他人的权益承担保护责任。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判断被告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照片涉及侮辱性、低俗等内容,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内对肖像权的使用。原告李某某的肖像权不仅包括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还涵盖了其名誉权、荣誉权等。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李某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针对肖像权纠纷,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已有一定的司法实践。在《关于使用他人肖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如行为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亦明确规定,违反他人肖像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关系到个人的名誉、荣誉和形象。在享受照片带来的便利和快乐的 individuals 亦需关注肖像权的保护。如遇肖像权纠纷,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肖像权纠纷:陋习照片败诉 case 图1

肖像权纠纷:陋习照片败诉 case 图1

随着社会的发展,肖像权纠纷时有发生,亦应引起广泛关注。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肖像权的保护及纠纷解决途径,从而为未来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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