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肖像权保护:无名权利与法定边界的法律辨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娱乐生活的主要渠道。在这一背景下,名人的个人形象及其影响力被过度放大,导致其肖像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近期,“无肖像权名人”的讨论引发了广泛关注:一些名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其照片、视频等肖像信息被大量用于商业用途、网络宣传甚至恶意传播。这种现象不仅侵害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负面影响。
从法律视角来看,我国对于肖像权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据此可知,名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无肖像权名人”的现象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些网络主体利用技术手段非法采集、加工、传播名人肖像信息,甚至通过AI换脸等先进技术制作虚假内容,这些都给传统的肖像权保护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从法律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展开分析,探讨该问题的解决之道。
法定视角下的名人肖像权保障
在传统民法体系中,肖像权属于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自然人本人的肖像权利保护,还延伸到对其肖像的商业利用限制。
名人肖像权保护:无名权利与法定边界的法律辨析 图1
名人的肖像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作权:未经名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图像采集、剪辑等制作行为;
使用权:即便是在非盈利场合,使用名人的图像也需要基于合理目的;
公开权:任何可能影响名人形象的公开行为都需要获得其本人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侵权行为采取严格审查态度。在一起涉及某知名艺人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未经艺人许可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其照片构成肖像权侵犯,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一判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互联网时代的新型挑战
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名人的肖像信息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
(一)数据采集的泛滥化
一些商业机构和个人利用大数据技术非法抓取名人照片、视频等信息,形成规模化的肖像数据库。这些数据往往被用于商业推广或者其他不当用途。
(二)AI换脸技术的滥用
借助深度伪造技术(Deepfake),不法分子可以将名人的面部特征植入虚假视频中。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名人的人格权,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或者其他次生危害。
(三)平台责任的模糊性
互联网平台在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往往存在审核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部分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涉及名人肖像内容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侵权信息大量传播。
针对这些问题,《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新型技术手段,但其基本精神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依据。在判断AI换脸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时,应当重点考察行为人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
名人肖像权保护:无名权利与法定边界的法律辨析 图2
构建完善的保护机制
针对“无肖像权名人”的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平台技术和行业规范等多个维度构建综合解决方案:
(一)完善法律规定
建议在现有《民法典》框架内,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AI换脸等新型技术手段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强调网络平台对名人肖像权保护的法定义务。
(二)强化平台治理
要求互联网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的审查机制,配备先进的图像识别技术,及时发现和处置侵权内容。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未经允许使用名人肖像等内容。
(三)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网络行业协会制定详细的行业规范,约束会员企业的行为。鼓励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肖像权保护体系中来。
(四)提升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名人肖像权保护的认知水平。引导网络用户合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避免陷入“无肖像权名人”的误区。
名人的肖像承载着其个人形象和声誉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互联网时代,“无肖像权名人”的问题不仅需要依靠司法裁判来解决,更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和完善治理体系,我们可以在保障名人合法权益的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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