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死亡的人没有肖像权吗?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探讨

作者:陌上倾城 |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肖像权的保护一直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法律实践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是:当一个人已经死亡后,其肖像权是否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司法判例以及域外经验,系统探讨这一问题。

肖像权的概念与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面部形象的专有权。具体而言,肖像权包括以下权利:

1. 制作权: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图像。

2. 使用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已死亡的人没有肖像权吗?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探讨 图1

已死亡的人没有肖像权吗?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探讨 图1

3. 获酬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肖像时,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规定肖像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肖像限定为包含面部特征的照片或影像。在某模特公司诉谢东娜换脸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只有包含了面部形象的照片才能被视为肖像,单纯的手部或躯干照片并不构成完整的肖像。

已死亡自然人的肖像权保护现状

1. 现行法律规定

已死亡的人没有肖像权吗?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探讨 图2

已死亡的人没有肖像权吗?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探讨 图2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

这一条款虽然并未直接涉及已死亡自然人,但其兜底性规定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2. 司法判例分析

在实务中,关于死者肖像权的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遗孀与家庭成员:因哈克曼患阿尔茨海默病且处于晚期,其家属往往难以及时发现死亡事实。法院通常会考虑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商业用途中的合理使用边界:

公安机关在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中,应当谨慎使用死者形象作为调查工具。

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 deceased 肖像用于产品广告,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侵权。

3. 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不足

现行法律对以下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死者肖像的使用权归属

商业性使用的界限

非营利性质使用中的豁免范围

已有判例的启示与建议

1. 典型判例分析

在某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虽然死者已经失去生命,但其近亲属仍可主张肖像权。具体而言:

使用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

是否会对死者及其家属造成精神损害

2. 域外经验借鉴

可以参考以下国家或地区的做法:

美国通过判例法确立了"死者形象保护制度"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死者数据的保护

日本《肖像权法》对 deceased 肖像权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3. 完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

明确 deceased 肖像权的继承规则

建立合理的使用边界认定标准

设定近亲属权利的具体内容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死者形象可能通过网络传播等方式获得广泛传播。这为肖像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1. 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数字图像的低成本复制与传播

深度伪造技术(Deepfake)对个人形象的影响

2. 法律应对措施

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

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制

提高公众的肖像权保护意识

3. 权利平衡

在死者肖像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不能过分限制死者形象的社会利用,又要保障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已死亡自然人是否享有肖像权,这一问题需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社会实际需求等多个维度综合考虑。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逐步构建起系统的保护体系。

在具体操作中:

应区分死者生前是否曾明确表示放弃其肖像权

明确近亲属的主张权利范围

严格限定商业用途的边界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积累,才能最终建立起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 deceased 肖像权保护制度。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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