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案件解析|刘翔起诉新侵权责任与法律保护

作者:始于心 |

随着社会对个人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肖像权纠纷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刘翔起诉新侵犯肖像权”一案引发了广泛关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详细分析该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以及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在本案中,原告刘翔主张被告教育集团(化名新)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使用、公开、传播他人的电子 portraits or likenesses without explicit consent. 刘翔声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商业推广活动,并且涉及范围广泛,造成了对其个人形象的严重损害。

被告教育集团则辩称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市场宣传和品牌推广,并未直接产生显着经济利益。其代理律师指出,相关宣传材料并未标注价格或明确商业用途,因此不具备营利性质,不符合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

司法实践中对肖像权的认定规则

1. 肖像权的基本概念与保护范围

肖像权案件解析|刘翔起诉新侵权责任与法律保护 图1

肖像权案件解析|刘翔起诉新侵权责任与法律保护 图1

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information networks, mass media, or other means publicly disclose, use, or trade in the portraits or likenesses of others for profit without their consent. 肖像权的保护不仅限于静态的照片,还包括动态影像、视频片段等。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使用方式是否具有营利性质;

使用范围的广度和深度;

是否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

2. 合理使用抗辩

被告在本案中提出了“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条,以下情形不视为侵犯肖像权:

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使用;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使用;

公共场所中的偶然拍摄或记录。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例外情形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被告声称其行为属于品牌推广的合理范畴,但法官倾向于认为这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

3. 赔偿责任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千零二十一条,侵权人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额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范围;

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不当获利。

本案对类似纠纷的启示

1. 企业宣传中的肖像权风险

随着数字化传播的普及,商业主体在使用公众人物形象时必须格外谨慎。即便出于推广目的,也应确保获得明确授权,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方式。

2.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保护的新特点

在信息网络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肖像权侵害行为往往具有速度快、传播广、影响深的特点。企业和个人在处理涉及他人肖像的内容时,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避免侵权风险。

3. 司法对新类型案件的态度

法院在审理新型肖像权纠纷时,倾向于采取平衡保护的立场,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自由。这种平衡取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

肖像权案件解析|刘翔起诉新侵权责任与法律保护 图2

肖像权案件解析|刘翔起诉新侵权责任与法律保护 图2

“刘翔起诉新”一案不仅揭示了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也为企业在市场营销中的合规实践敲响了警钟。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肖像权保护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机遇。权利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而社会各界也应在尊重个人权利与促进商业发展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具体法律问题请以专业法律意见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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