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解析

作者:只对你谈情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法律意义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该条款针对的是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现象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运而生,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划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款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通过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导致的受害人权益受损问题;该条款引入了连带责任的概念,确保了在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围绕《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适用范围、法律要点及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展开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解析 图1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解析 图1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核心要义

2.1 条款的法律构成要素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性质: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废弃物、装修材料等;

损害结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抛掷物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 causal relationship;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经过调查仍不能明确具体的加害人。

在上述条件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外,其他可能加害人均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倾斜态度。

2.2 连带责任与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引入了连带责任的概念,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共同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因无法找到具体责任人而权益受损;也对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责任要求。

在举证责任方面,该条款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主动举证证明自己与抛掷物无关,否则将被推定为具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举证方式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点

3.1 “可能加害人”的范围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可能加害人”的范围成为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

具体而言,“可能加害人”应包括以下几类:

与抛掷物相关的人员:如参与装修、施工的人员;

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住户、租客等;

对抛掷物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物业管理公司员工。

3.2 举证责任的具体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妥善处理可能加害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一方面,需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也要避免过度加重无辜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举证标准和程序,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灵活掌握,既不能过分减轻可能加害人的举证负担,也不能使受害人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

3.3 责任划分的具体操作

在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地分配补偿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并未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这就要求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可能加害人的行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compensation ratio。

典型案例分析

4.1 案例一:某小区高空抛物致人重伤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高层住宅楼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名路过行人被从天而降的一块玻璃砸中,导致颅骨骨折、左眼失明。经调查,该玻璃系某住户装修时意外掉落,但由于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户的工作人员所为,法院最终判决所有可能加害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条件。抛掷物(玻璃)造成他人重伤;经过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可能加害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与此次事件无关。法院判决所有相关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4.2 案例二:某商业大厦广告牌坠落致人死亡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某商业大厦楼顶的广告牌因年久失修突然脱落,将一名路人砸死。经查,该广告牌系某公司所有并负责日常维护,但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维护记录,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中,虽然广告牌并非从建筑物内部抛掷,但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高空坠物具有相似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精神,法院可参照该条款处理。该公司因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被认定为主观过错明显,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与完善方向

5.1 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需注意对“可能加害人”范围的准确界定,避免过度扩大或缩小;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需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保公平合理;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解析 图2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解析 图2

需加强对可能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的审查,避免机械适用法律。

5.2 对立法完善的建议

进一步明确“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和界定标准;

增加对举证责任的具体操作指引,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空间;

考虑引入保险机制,分散高空抛物责任的赔偿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难点和争议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该条款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用。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研究与实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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