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蒙多华为广告|肖像权法律解读及风险防范

作者:念你南笙 |

“雷蒙多华为广告不侵犯肖像权吗”?

中国广告市场迅速发展,“雷蒙多华为广告”这一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雷蒙多华为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商家是否可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构成侵权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实施,肖像权保护有了新的变化。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形象享有专有权的权利,属于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肖像权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至一千零二十五条。根据这些规定,任何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雷蒙多华为广告”的语境下,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一定会构成侵权?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新变化

1. 营利目的不再是必要条件

雷蒙多华为广告|肖像权法律解读及风险防范 图1

雷蒙多华为广告|肖像权法律解读及风险防范 图1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侵权。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限制(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明确指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均构成侵权。

2. 恶意使用的责任认定

民法典新增了对“恶意使用”肖像的规制。如果行为人在非营利目的下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仍然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千零二十二条)。

3.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保护强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肖像可能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民法典特别将这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这意味着即使在非营利目的下,擅自在网络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也会被视为侵权。

“雷蒙多华为广告”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1. 广告中的肖像权风险

广告制作单位和发布平台应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使用公民肖像的法律后果。即使是免费宣传或公益活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仍然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

违反肖像权的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可能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企业合规建议

a. 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查机制

广告主体应确保所有涉及他人肖像的素材来源合法,获取相关授权文件,并保留完整的授权记录。

b. 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在广告创意、制作和发布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当全面介入,对肖像权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特别是对于网络广告,需特别关注民法典新增条款带来的合规要求。

c. 谨慎对待面部识别信息

使用AI技术处理肖像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使用面部特征数据构成侵权。

3. 案例启示

雷蒙多华为广告|肖像权法律解读及风险防范 图2

雷蒙多华为广告|肖像权法律解读及风险防范 图2

近期某知名广告公司因在公益广告中使用公众人物照片而引发争议。尽管该广告并无营利目的,但由于未事先取得授权,仍然可能面临法律纠纷。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民法典实施后肖像权保护的严格性。

小结

“雷蒙多华为广告不侵犯肖像权吗?”这一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有了明确答案:除非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否则任何形式的肖像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这一法律变化,建立健全合规机制,避免因忽视肖像权保护而产生法律责任。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如何在商业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将是每个广告从业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只有尊重和保护公民肖像权,企业才能长久地赢得市场和社会的信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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