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截图与肖像权保护: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作者:一生的陪伴 |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性。与此在线社交平台、短视频分享等新型传播方式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与争议。在此背景下,“肖像权”这一民事权益在数字时代的保护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庭审截图中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其他任何人均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方可使用权利人的肖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至第1029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内容和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肖像权包括以下一是肖像制作权,即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以任何方式创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肖像使用权,即权利人可以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按照一定目的使用其肖像;三是肖像获益权,即通过商业利用等方式实现个人利益。

庭审截图与肖像权保护: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1

庭审截图与肖像权保护: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1

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实施制作、使用、公开等可能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庭审截图与肖像权保护: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2

庭审截图与肖像权保护: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2

在线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分享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肖像权纠纷案件也呈现高发态势。

以“覃诉吴”案件为例:被告吴未经授权将原告覃面部形象作为其短视频账号头像,法院最终认定这种行为构成对覃肖像权的侵害。

这一案例说明,在线社交平台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面部形象作为账号头像的行为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即便被侵权人的肖像仅用于账号头像或个人简介等非商业用途场景,但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也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这种做法违背了《民法典》第1025条关于“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规定。

“肖像权”在数字环境下面临的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广泛应用,在线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分享行为呈现出以下几个显着特点:

1. 即时性和广泛传播性。在线社交平台用户可以随时发布信息内容,并且内容可以在极短时间内传播至全球各个角落。

2. 去中心化特征。在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些平台,网络数据的存储和传播具有较强的去中心化特征,传统的法律规制手段面临新的挑战。

3. 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难以追责性。借助匿名账号和技术隐匿手法,在线环境中的肖像权侵害行为往往较为隐蔽,受害者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

这一系列现象表明,在线环境中,仅仅依靠传统的肖像权保护机制已经远远不够。如何在数字化背景下建立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如何构建完善的在线肖像权保护机制

面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构建:

1. 明确平台责任:在线社交平台应承担起内容监管的首要责任。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含有他人面部形象的内容,应当建立健全侵权预警机制。

2. 加强对深度伪造技术的规制:鉴于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滥用对肖像权造成的潜在威胁,需要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对该类行为进行有效管制。

3. 完善取证和维权渠道:建立便捷有效的电子证据采集认证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经济的维权手段。

4. 强化国际鉴于网络环境的跨境特性,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协作,共同应对肖像权保护问题。

总而言之,在线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分享带来的便利性与挑战相伴相生。如何平衡信息传播自由与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未来的研究和实践应该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新类型肖像权侵害行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责任

2. 探讨适应数字化环境的技术性保护措施

3. 建立健全在线平台自我规制机制

对于数字时代的公民而言,理解自身享有的肖像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至关重要。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格权益保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典型案例,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无法一一列出所有资料来源,在此向各位研究者和案例贡献者表示由衷感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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