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认定与保护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肖像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在商业活动、网络传播等领域,围绕肖像权的侵害行为愈发频繁且多样化,形成了“周边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这种新型侵权形式不仅涉及传统的肖像权保护问题,还与市场秩序、技术发展等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复杂性。从法律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周边侵犯肖像权”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法律应对措施。
周边侵犯肖像权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周边侵犯肖像权”,是指在商业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行为人未取得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借助周边产品、技术手段或者其他媒介方式,对他人肖像进行使用、复制、传播等行为。此类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扩散性强的特点。
根据的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周边侵犯肖像权”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周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认定与保护 图1
1. 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 该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
3. 行为具有营利性质或者其他不当目的
实践中,“周边侵犯肖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将他人形象用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
- 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他人照片
- 利用AI技术进行“深度伪造”(Deepfake)换脸
- 生产销售含有他人肖像的衍生品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在认定此类侵权行为时,需要特别关注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周边侵犯肖像权的责任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周边侵犯肖像权”的责任认定应当基于以下核心要素:
(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
肖像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其承载着个人的人格特征和价值。在“周边侵犯”中,行为人往往并非直接使用原版肖像图片,而是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媒介载体进行变相利用。这种间接使用方式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
(二)行为目的的营利性
与传统肖像权侵害不同,“周边侵犯”行为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形象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营利活动,均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社会危害性的外溢效应
由于“周边侵犯”往往借助网络传播或者技术手段实现,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范围更广、持续时间更长。这种外溢效应使得责任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明确强调:
- 应当穿透表象,关注实质行为;
- 必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严厉打击新型侵权手段。
周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面对“周边侵犯肖像权”的新形势,需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三个层面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
(一)完善法律规制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在肖像权保护上形成了互补关系。前者侧重于规范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后者则更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这种分工协作模式为打击“周边侵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司法执法
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
- 准确把握侵权认定标准
- 严惩违法行为人
- 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形成合力,通过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手段共同遏制侵权行为。
(三)强化社会共治
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技术企业应当主动作为:
- 建立行业自律规范
- 开发技术过滤手段
- 开展法律宣传培训
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协调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肖像权保护问题上呈现出不同的功能定位:
1. 《民法典》主要解决个体权益保护问题,其第1018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对属于自己肖像的权利。
周边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认定与保护 图2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多关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第2条规定了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
在处理“周边侵犯肖像权”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当的法律依据,并注意两部法律的合理衔接和协调适用。
与建议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周边侵犯肖像权”的形式还会不断花样翻新。这就要求我们:
1. 及时司法经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2. 加强技术监管,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侵权证据;
3. 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新型侵权行为的认识。
保护个人肖像权不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面对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创新治理方式,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商业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