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7条如何理解及适用解析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旨在解读该条款的内涵及适用条件,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指导。
条文解读
1. 侵权行为对象
该条文所称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中,依法应当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或者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提供服务的设备、设施。电梯、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
2. 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
侵权行为的触发因素是“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设计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计阶段;施工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过程;质量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达到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使用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被用于正常使用。
3. 损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目的是损害他人。在这里,损害他人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损,或者他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附带设备、设施故障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附带设备、设施使用不当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等。
适用条件及责任主体
1. 适用条件
(1)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侵权行为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
(3)侵权行为的触发因素是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
(4)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损,或者他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2. 责任主体
根据该条文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侵权人身份的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
某市一小区居民因使用该小区电梯时,因电梯故障导致摔伤,将电梯制造商诉至法院。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该小区电梯的制造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制造商是否构成侵权,需分析电梯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经审理,法院认为该电梯的设计、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且制造商在使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因此判决制造商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因设计、施工、质量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损害他人的侵权责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分析侵权行为的触发因素及损害后果。通过对该条款的解读及案例分析,为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