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肖像权纠纷:称非本人签名

作者:ら浅安时光 |

起诉肖像权非本人签名是指演员因认为公司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她的肖像,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产品包装上所使用的肖像并非为她本人所签,而是使用了她的模仿者所签。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用他人肖像权 without permission 构成侵权。该公司在使用肖像时,并未经过她的同意,且未标明是模仿者所签,因此构成侵权行为。

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她的肖像,并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也无效。有权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停止使用她的肖像,并赔偿损失。

起诉肖像权非本人签名是一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起诉肖像权纠纷:称非本人签名图1

起诉肖像权纠纷:称非本人签名图1

诉肖像权纠纷案:非本人签名引发争议

随着娱乐圈的快速发展,明星们日益受到关注。在享有知名度的明星们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纠纷,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常见。近日,我国著名女演员便因肖像权纠纷诉至法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近日起诉了一家名为“青年报”的媒体,称该报使用了她的肖像,却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且未注明来源。据此,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对此,青年报表示,所使用的肖像系摄影爱好者拍摄,并已支付了该摄影者的合理报酬。关于肖像权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用于制作肖像的素材,应当经过被摄对象的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摄影者往往无法获得被摄对象的同意,此时应视为被摄对象同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其余部分视为已经履行。”在摄影者已经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使用肖像应当视为经过被摄对象同意。

在本案中,青年报未经同意即使用其肖像,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青年报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对于诉肖像权纠纷案,法律专家表示,肖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现代社会,肖像被广泛应用于广告、宣传、娱乐等领域,保护肖像权显得尤为重要。此案警示我们,在利用他人肖像时,应尽可能取得被摄对象的同意,并注明来源,以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

此案也启示我们,在涉及肖像权纠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分析事件的前因后果,遵循法律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诉肖像权纠纷案再次证明了肖像权问题在实践中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肖像权保护,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引发纠纷,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起诉肖像权纠纷:称非本人签名 图2

起诉肖像权纠纷:称非本人签名 图2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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