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传播、保护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传播、保护的权利,但是有权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取报酬。但是,自然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民法典千零一十七条规定:“他人未经自然人同意或者使用他人肖像 without 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发现自己的肖像被非法使用,有权要求停止使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因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千零二十条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然人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千零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不得放弃或者放弃部分对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典千零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他人肖像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肖像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民法典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他人非法制作、使用、传播、出售自然人肖像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他人非法制作、使用、传播、出售自己的肖像,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然人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千一百零一条规定:“他人非法获取、使用、传播、出售自然人肖像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 图2
民法典千一百零三条
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图1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并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权或者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等行为[1]。在中国,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本文旨在分析《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为读者提供一份详尽的指南。
肖像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肖像权专章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不得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等行为[2]。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既保障了公民的肖像权,又防止了肖像权的滥用。
肖像权的取得与行使
1. 肖像权的取得
肖像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生理特征而产生的,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肖像权。随着自然人年龄的,其肖像特征也会发生变化,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应当随着自然人年龄的变化而调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医疗美容等,自然人的肖像可能发生显著变化,此时,应当认为自然人已经丧失了相应的肖像权[3]。
2. 肖像权的行使
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可以行使自己的肖像权,自然人可以自行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是,在行使肖像权时,自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不得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等行为[4]。
肖像权的滥用
1. 肖像权的滥用
尽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如果滥用肖像权,也会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擅自制作、使用、传播自然人的肖像,严重侵犯了自然人的肖像权,也会损害自然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对于滥用肖像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规制和制止[5]。
2. 肖像权的防止
为了避免肖像权的滥用,法律法规应当对肖像权进行防止和保护。对于未经自然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肖像的行为,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和条件;对于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
肖像权的保护与纠纷处理
在肖像权保护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当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进一步损害[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既保障了公民的肖像权,又防止了肖像权的滥用。应当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肖像权,防止滥用肖像权,以维护自己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注:由于篇幅原因,本文仅对《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不能作为法律实践的参考。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处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权或者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等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有权要求他人尊重其肖像权,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在其死亡后 five 年内保护。五日后,该自然人的肖像权视为消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不得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等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自然人或者他人的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