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给他人照看,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留在他人家中,因他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如父母、监护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或智力障碍者等。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原因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监护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有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教育和管理。监护人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边的安全隐患,防止他们受到他人的侵害。如果因监护人的过错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经济能力,以确保受害人有得到充分赔偿。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监护人存在过错,受害人有权要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判断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通常需要分析监护人是否履行了应尽的监护职责。如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时未能提供必要的帮助,均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教育和管理。监护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以确保受害人有得到充分赔偿。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时,通常需要分析监护人是否履行了应尽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图1
在法律领域内,侵权责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对于预防和处理建筑领域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领域的人员和财产日益增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生产、生活、交通等领域。这些设备、设施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也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如电梯故障、消防设施失效、建筑物的坍塌等,从而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加强规范和管理,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该条规定还强调了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基于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而不是基于其他原因,如设备、设施的自身故障或者使用不当等。
法律规定解析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的定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中,为了保证其正常使用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暖设施、空调设施等。这些设备、设施对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工作、生产等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2.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定义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存在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电梯故障可能导致乘客被困、坠落;消防设施失效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建筑物的坍塌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
3.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弥补他人的损失或者恢复被损坏的权利。
(2)侵权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财产责任,即承担修复、赔偿等费用,以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3)侵权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当多个设备、设施共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多个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应用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附带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排除故障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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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使相关从业者了解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法律规定的影响和展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预防和处理建筑领域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发生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建筑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社会经平的不断提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将更加普及和重要,对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工作、生产等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带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预防和处理建筑领域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