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
乙方(侵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因乙方所致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条 赔偿事宜
1.1 甲方因乙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精神损害,故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精神损害金人民币元。
1.2 甲方在本次事故中的精神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
(1)精神痛苦损失;
(2)精神残疾损失;
(3)丧失生活乐趣损失;
(4)其他精神损害损失。
第二条 赔偿标准
2.1 精神损害金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甲方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2 精神损害金的具体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法院判决。
第三条 赔偿期限
3.1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向甲方支付精神损害金人民币元。
3.2 赔偿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协议的效力
4.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3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4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书 图1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签订协议时,请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