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发布 图1
(一)赔偿原则
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者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请求赔偿。
3. 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超过时效期间的,视为赔偿权利人放弃赔偿权利。
(二)赔偿范围
1. 赔偿范围包括:
(1)人身伤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失所造成的修理费用、折旧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等费用。
2. 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费用。
3. 赔偿权利人可以放弃或者减少赔偿,但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提供放弃或者减少赔偿的书面声明。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医疗费用保险限额。
2. 误工费:按照误工天数和日工资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误工期限内的平均工资。
3. 生活费:按照生活费标准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误工期限内的平均生活费。
4. 修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限额。
5. 折旧费用:按照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内的折旧费用。
6. 其他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计算。
(二)赔偿责任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2.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低于实际损失,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未赔偿的部分。
3.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影响赔偿权利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revious versions与此废止。
2. 本标准解释权归高级人民法院。
3. 本标准如有未尽事宜,由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