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规定旨在规范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适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责任主体
在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下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权属人或者管理人;
(二)饲养、种植、加工、运输、销售动物的单位、个人;
(三)交通工具、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等设施的运营单位、个人;
(四)高楼大厦、广告牌、烟囱、树木等设施的权属人或者管理人;
(五)其他具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损害赔偿标准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损害程度、损害类型、责任主体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在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损害程度、损害类型、责任主体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 图1
第五条 损害赔偿请求和处理
受害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遭受损害后,应当及时向侵权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损害的证据,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损害程度、损害类型、责任主体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第六条 责任承担和期限
责任主体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侵权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逾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视为放弃权利。
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赔偿金额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应当依法承担强制执行措施。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解释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归。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