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及实践中的争议处理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股东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日益增多。股东作为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享有公司的利益和权利,但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股东之间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管辖原则以及实践中的争议处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围绕股东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以及实践中的争议处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
1. 侵权行为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地为之。”该原则认为,侵权行为地应该作为判断侵权责任发生的依据,即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在股东侵权责任纠纷中,应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2. 侵权结果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之。”该原则认为,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应该作为判断侵权责任发生的依据,即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发生地。在股东侵权责任纠纷中,应根据侵权结果的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3. 混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共同确定管辖法院。”该原则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共同作为判断管辖法院的依据。
股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及实践中的争议处理 图1
实践中的争议处理
1. 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人民的管辖法院。”在股东侵权责任纠纷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管辖法院,以此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 侵权行为地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争议的,由 parties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股东侵权责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 侵权结果地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地的变化而使诉讼标的发生变化,应当将诉讼标的移至侵权结果地人民法院。”在股东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侵权行为地发生变化时,双方当事人应将诉讼标的移至侵权结果地人民法院,由其管辖。
4. 共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就纠纷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人民调解后,当事人就诉讼标的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在股东侵权责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达成共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包括侵权行为地原则、侵权结果地原则和混合原则。在实践中的争议处理方面,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也可以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地的管辖原则,将诉讼标的移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就共同管辖达成一致意见,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在股东侵权责任纠纷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管辖原则和争议处理方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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