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一部分,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篇文章将从该条款的历史背景出发,深入探讨其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实践意义。
刑法291条之一第二款的立法背景
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在利益驱动下,部分控股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非法转移资产、掏空上市公司,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针对这一现象,立法机关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1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新增了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条款。这一规定将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套取利润等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期形成有效威慑,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图1
刑法291条之一第二款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二百九十一条下新增了专门针对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罚则。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依据第二款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规定与款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链条:
- 款主要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员的“掏空”行为;
- 第二款则专门针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外部套利行为,两者形成合力,构建起了全方位的打击体系。
法律适用范围及解读
(一)构成要件分析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即自然人)或者控股股东;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目的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 客观要件:
- 行为人实施了占用资金或其他资产的行为;
- 占用行为必须通过关联交易等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 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二)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1.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本罪强调的是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而职务侵占罪主要针对公司内部人员。
2.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侵害对象不同。
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应用
(一)典型案例分析
多地法院已经按照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对数起“掏空”上市公司案件进行了审判。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累计金额高达数亿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掌握的多个关联方,持续占用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法院对其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二)适用难点及应对措施
1. 证明难度:由于控股股东往往采取隐蔽手段进行资金转移,证据收集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2. 量刑尺度把握:需要准确界定"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确保刑罚与危害后果相适应。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图2
该条款的社会意义
2019年刑法修正案的实施,体现了党府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释放出明确信号:
- 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的法律约束,促进了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
- 对控股股东形成有效威慑,遏制其"野性资本运作";
- 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振市场信心。
这一条款也为国际资本市场提供了中国经验,展现了我国在金融法治建设方面的进步。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育,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需求日益迫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成功实践为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 完善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认定标准;
-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配套制度建设;
- 增加对公司治理失范行为的事前监管措施。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我国资本市场必将迈向更加成熟规范的发展阶段。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